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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运输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4管理职责

4.1保卫部门职责

4.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检查监督;

4.1.2负责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4.1.3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现场警戒和现场保卫工作。

4.2安全环保部门职责

4.2.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4.2.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的编制和修订;

4.2.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注册登记工作;

4.2.4负责组织做好中介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

4.2.5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及复审工作;

4.2.6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4.3技术质量部门职责

4.3.1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窗口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和复审工作,落实出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安全标签张贴工作;

4.3.2协助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4.4机动部门职责

4.4.1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堵漏工作;

4.4.2协助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4.5消防气防部门职责

4.5.1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护卫队救灾;

4.5.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3协助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4.6销售部门职责

4.6.1负责对购货商、运输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审核;

4.6.2负责向助用户发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7供应部门职责

4.7.1在采购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采购危险化学品;

4.7.2负责向供货商或厂家索取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7.3负责做好所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安全工作。

4.8二级单位职责

4.8.1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装卸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安全工作;

4.8.2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8.3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演练有计划、方案、过程、记录、讲评、考核;

4.8.4制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装卸、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安全工作;

4.8.5做好职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5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5.1一般规定

5.1.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数量;

d)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5.1.2生产危险化学化学品,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重大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的隐患组织整改。

5.1.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牌完好状态。

5.1.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謶、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5.1.7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a)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b)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c)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5.1.8危险物品装卸操作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装卸岗位操作证。

5.2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一般规定

5.2.1汽车槽车进站、进厂前,由二级单位经济民警在凉山对车辆司机所持《驾驶证》、《行驶证》、《提货单》和《车辆进厂证》等进行检查并登记在表,并检查车辆防火罩是否齐备,收缴司机身上火种后,才准许车辆进站、进厂。

5.2.2操作人员负责对一下列证件进行检查、登记并保留复印件:

a)直通车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非承压汽车槽车只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b)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审验合格章)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c)驾驶人员所持的“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d)摆员所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2.3在承运前,货主应将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向有关装卸、运输人员介绍清楚要,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

5.2.4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5.2.4.1装车前作业安全要求:

a)做好防静电安全工作。作业人员关闭符合安全要求,衣服不产生静电,鞋底不能有铁钉和铁板。汽车与接地极做到双接地并接触良好,普通汽车罐车检查罐内不能有其它悬浮物,鹤管尽量插入汽车罐体底部高度不大干20cm;

b)汽车轮下垫上防止溜动的塞木;

c)对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时,装卸人员要配戴的防毒面具;

d)严禁超装。操作人员操作前应仔细检查提货单重量,车辆行驶证件核定的吨位及车辆车体上标明的核定充装量,检查空车过磅重量及满载后车部重量,确保装车后不超过核定充装量且不超过车辆规定的总重量;

e)装卸操作人员要求外来人员关闭通讯工具;

f)对运输车辆配戴防火罩、车辆两侧各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材、罐体外观良好、安全附件(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齐全好用等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g)收车钥匙,落实装卸全过程的现场监护;

h)装卸前检查承压汽车罐车的连接软管完好,连接可靠。

5.2.4.2装车后作业安全要求:

a)危险化学品装卸完毕,要静置5分钟后才能拆掉连接管或抽出鹤管,最后拆静电接地线。装卸操作人员须确认车体外部和周围环境无泄漏的易燃可燃物,无火灾危险后,才交还司机车钥匙,允许车辆启动离开;

b)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该及时离厂(站)不准长时间停放在厂区或站内。

5.2.5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在高温下禁运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运输作业。

5.2.6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熟悉行驶路线,并取得有关证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

5.2.7经常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装车车台,临时装车点(含其它油品),必须符合防火、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要求,并经安全等部门审核。

5.2.8液化气铁槽操作工必须检查“压力容器使用证”等证件齐全有效才准装车。

5.2.9港口公司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及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等规定,认真做好船岸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5.3危险化学品的出厂

5.3.1危险化学品的出厂必须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出厂产品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5.3.2危险品的包装,除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包装外,一般应采用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推荐的包装,并符合下列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形式、方法和件重应与所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b)包装材料应有足够强度,并能经受一定范围内的温度和湿度变化;

c)包装的封口、衬垫所装货物的性质相容,并有充分吸收、缓解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对放射性货物的包装材质应能对放射线起屏蔽作用,对产生的热量能起散热作用,并有能适用温度、应力变化的足够安全系数。

5.3.3装运危险化学品,货主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和熟悉业务的人员当押运员。押运员要做好如下工作:

a)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装运要求;

b)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c)检查车辆装载量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d)在运输途中检查货物是否泄漏、损坏,若发生意外,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运输安全;

e)检查装卸现场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f)协同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纠正违章作业。

5.4常用几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规定

5.4.1二硫化碳

5.4.1.1二硫化碳是一种易燃液体,有毒。本品危险性很大,遭重击能使其蒸汽发生燃烧。

5.4.1.2装运本品时,货主单位押运员随车监督检查安全情况,纠正违章作业。

5.4.1..3装运本品应选用双排座车辆,押运员和装卸工随车作业。

5.4.1.4包装本品的容器应完好不渗漏,桶盖严密,并符合包装要求。

5.4.1.5本品应竖装在车厢内。桶口向上,不准横放或叠装。

5.4.1.6一般应在夜间装运本品,防止在太阳下曝晒。如生产急需,夏季六至九月份可在下午五时至八时运输。其余季节上午十时前运到装置使用。

5.4.1.7作业场所周围50米内严禁烟火。

5.4.1.8严禁在运输本品的车上吸烟。运输车辆的排气口要戴上防火罩。

5.4.1.9装卸、运输人员要做好自身的防护。

5.4.2液化气(包括液化天燃气、丁烯-1、丁二烯、环氧乙烷、苯乙烯等)

5.4.1.2.1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输按1994年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1994】262号)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本规定由公司消防、安全部门负责检查考核。

6.2本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浙江美福石化安全环保专业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7支持性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7.3《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7.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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