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一段时间内,如果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又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资金借用利息,在一方违约时如何处理,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可能有读者翻着自己的判决、对方的起诉状会发现,违约金和利息加起来已达本金50%甚至更高。
本文就详细讲一讲,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按照法律应该如何处理。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22)最高法民申706号案例。
一、基本案情: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借款
本案申请人A公司、波波,被申请人是B企业,第三人是某投资公司。
案情我们挑出核心部分简要释明:
经某投资公司搭线,B企业和A公司、波波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其中有《合伙协议》、《收购协议》、《承诺函》等,这些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约定由A公司、波波还有B企业三者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D,三者共同出资,其中B企业出大头(1.5个亿),三者约定,两年后卖出D企业或则由A公司收购B企业手中的合伙份额,按照卖出的溢价给B企业分钱,承诺保底给B企业每年12%的利息。超过两年没有收购,就按照未还款总额以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标准向B企业支付违约金。
但两年后,A公司和波波没有卖出D企业,也没有支付B企业相关的返利。于是B企业起诉A公司和波波,要求还款并支付违约金加利息。
二、A公司、波波、B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借贷关系
广东法院包括最高院一致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际是借贷关系,所以案件要以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三者签订案涉《合伙协议》时的真正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获得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而是通过签订协议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系以通谋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的借贷关系。
三、在借贷关系下,利息加违约金,最高数额不能超过24%或者4倍LPR,最高院裁定本案重审。
1.本案再审最高院改判的第一个理由,是一二审计算未还款的本金数额有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相关的1.5亿借款,期间A公司和波波陆陆续续还了9000多万元,那么这9000多万元应该定义为违约金还是利息还是本金呢?
首先应该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冲抵。本案中三方没有约定冲抵顺序,应该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但是一二审法院将已还款的9000万元先冲抵了违约金。
2.再审最高院改判的另一个重点,是本案一二审法院既算了违约金又算了利息,合计标准年化30%,远远超出了法定标准。
首先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即可行,三方在借贷关系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利息同时存在。
但是,违约金、利息合计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24%或者LPR4倍(以2020年法律修改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利息的按年利率12%加逾期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计实为30%,显然已经超过当时生效司法解释所保护的24%最高利率,因此最高院裁定本案发回广州高院重审。
以上就是本案以及违约金、利息的计算问题,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