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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新语”月饼礼盒侵权 法院判其赔偿设计公司119万

面包新语实体店

上海新语面包公司找到一家包装公司帮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后因公司人员变动此事作罢。但包装公司发现,前者当年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他们最后提交的设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令上海新语面包公司赔付包装公司119.7万元。

2016年3月,“Bread Talk面包新语”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与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希望该公司能为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过邮件提供了相关设计素材。

随后,双方经过多次邮件与微信往来,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礼盒设计稿达成一致,锦恒公司据要求完成打样、交付并提出报价,但新语面包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

但锦恒公司发现,“Bread Talk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给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并通过新语餐饮公司委托生产销售。遂向上海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定两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锦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锦恒公司全部诉求。锦恒公司则上诉请求改判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赔其每起涉诉案件5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就涉案作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并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锦恒公司与新语面包公司邮件往来情况,以及双方于2010年、2011年签署的《月饼礼盒包装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认为案作品系委托创作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系将涉案作品用于月饼产品的包装装潢,但商品利润与作品价值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锦恒公司提出应以月饼套装的销售单价、最低利润率以及销售数量为基数,计算实际侵权获利的方式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在锦恒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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