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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第二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GB/T 4754—2017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4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6

密闭 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7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GBGB 416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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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印刷生产过程中所用的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显影液、定影液等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印刷工业建设项目。

3.11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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