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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日 | 向毒品坚决说不!南京检察机关通报8起典型案例

去年,有这样一部电影

让每一个看过的人都自愿安利

这部电影就是——《湄公河行动》

然而,你们看过不少电影桥段

但不知道的却太多太多……

今天是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南京市检察院通报8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以此警醒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关键

数量大;种类多;孕妇;哺乳期

1

支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支某(女)先后自孙某军、纪某詹等人处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海洛因等毒品,自外省运输至本市后贩卖给杨某华、芦某、许某明等人,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46167克,海洛因约357克,氯胺酮约3059克,四氢大麻酚、大麻酚约10.9克。另,被告人支某(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约145克、氯胺酮约5.5克。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支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时间跨度之长、毒品数量之大、毒品种类之多均堪称全市之最,仅现场查扣毒品现货就超过40公斤,种类涵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多种常见毒品。同时,某为了逃避刑罚制裁,在犯罪期间先后生育三名子女,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借自己处于怀孕期、哺乳期而无法被羁押为保护伞,不断地实施毒品犯罪。继支某之后,我市先后出现多名女性涉毒人员效仿支某“怀孕、哺乳”模式进行毒品犯罪的情况。案件的成功办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气焰,遏制了毒品肆意泛滥的势头。

关键

数量大;层级多

2

朱某纯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3月间,被告人宣某祥、张某云、周某、苏某共同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回宁贩卖。2015年2月14日,宣某祥与张某云、周某共同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向朱某纯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6000克。2015年2月28日,宣某祥与张某云、周某共同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向朱某纯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860.723克、海洛因26.863克。2015年3月4日,宣某祥、张某云、周某驾驶的车辆行至宁合高速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4日、3月9日,被告人苏某、朱某纯分别在本市建邺区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朱某纯广东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23.228克。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云、周某、苏某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给石某、杨某芳、孙某、赵某波、陈某俊等人甲基苯丙胺共计96克。

2015年2月18日凌晨,尹某莉通过被告人徐某军联系被告人洪某拟购买约240克甲基苯丙胺,后徐某军携尹某莉到洪某的暂住处购买毒品。洪某自宣某祥处购买约240克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尹某莉,徐某军获利人民币500元。2015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洪某、徐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5.891克。

2016年3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宣某祥、周某、苏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人员分工明确,有的负责在南京贩卖毒品,有的负责去广东购买毒品,有的负责运输毒品,有的负责提供购毒资金,还有的负责送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增加认定1名被告人运输7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所指控的全案事实、罪名与量刑情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关键

人体藏毒;互联网

3

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寻找卖肾途径时,结识一名QQ昵称为“司令员”的男子,“司令员”向其许诺,“背货”(即运输毒品)一次可以获得12000元现金,刘某某遂在其安排下前往云南。2017年1月11日晚,刘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从云南省景洪市乘坐JD5282次航班前往丽江市。次日6时许,刘某某又从丽江市乘坐8L9653次航班前往本市。当日11时许,飞机抵达本市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禄口机场该航班机舱内被民警抓获并被带至医院检查。后刘某某在民警的监督下,从体内排出61小包黄白色胶囊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61小包物体共计净重357.37克,皆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2017年5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互联网联系,以人体为载体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刘某某三十出头,原本在厦门市当装修工,有足够能力倚靠辛勤劳动赚钱养家,但却因沉迷于网络和赌博,为了偿还赌债和赚钱为父母过寿,萌生出卖肾、运毒来赚“快钱”的想法,并通过互联网与招揽人员运输毒品的毒贩建立联系,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身居幕后的毒贩指使负责运输毒品的“背货”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运输毒品,但是毒品包装在体内如果出现破裂,将会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特别是在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中,一旦出现意外,也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关键

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

4

杨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杨某、程某、李某勇至山东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原料盐酸羟亚胺,后在杨某租赁的位于句容市郭庄镇虬山口附近的一处平房内制造毒品。李某勇负责制造毒品,杨某、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陈某涛(另案处理)等人协助李某勇制毒及望风。2015年11月18日晚,杨某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将制毒地点的制毒材料转移至其租赁的句容市下蜀镇谢家边大堰水库旁的房屋内,并安排李某、王某继续协助李某勇制毒。

2015年11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前述制毒地点附近将杨某抓获,现场查获氯胺酮共计净重346.00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04克。同时,在杨某驾驶的面包车后备箱内查获枪支1把、枪弹7枚、管制刀具4把。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勇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03克,当晚公安机关在制毒地点查获大量毒品疑似物,其中块状物和晶体共计15490.16克,绿色液体共计4050mL,皆检出氯胺酮成分。

另经查,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授意被告人李某勇向陈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当日下午,李某勇在本市江宁区土向陈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120克,收取毒资人民币6000元。

2016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南京地区绝大部分的毒品来自外省市,极少出现本地制造的毒品。但这个案件的发生表明南京地区已经开始出现源头性的毒品犯罪,有可能成为毒品的生产地、流出地,为社会治安带来更为严重的隐患。同时,杨某在实施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时,随车携带枪支、弹药,在抓捕杨某时,其还有驾车暴力冲卡等逃跑行为,幸而及时查获,否则后果难料。

关键

未成年人;“三位一体”帮教模式

5

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下旬的某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汪某(女,时年17岁)在高淳区其母杨某的住处内,容留“胖子”、孔某(女,时年16岁)、王某(女,时年15岁)吸食毒品冰毒;9月30日21时许,汪某在上述地址再次容留“胖子”、孔某、童某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汪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由于汪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能够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工作,不仅定期汇报思想生活情况,还能不定期接受尿检,自觉远离毒品、吸毒人员、吸毒场所,已不再吸毒,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具有悔罪表现。2016年5月2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汪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2016年11月24日,鉴于汪某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对汪某的家庭情况和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了解,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汪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鉴于汪某的居住地、工作地及父母工作地均在本市高淳区,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非监禁、非刑罚化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启动采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异地协作机制,秦淮、高淳两区院签订了《异地考察帮教委托书》,联合对汪某进行监督帮教。考察期间,通过实地监督考察与远程监督考察相结合的协作方式,为汪某量身定做的司法机关——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帮教模式,利用微信、QQ等社交网络通讯技术,实时与汪某沟通联系,远程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定期通报监督考察对象表现;不定期对汪某的尿样进行抽查,确保其戒除毒瘾,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关键

罂粟;毒品原植物

6

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0日,群众发现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飞天大道与保税大道路口东50米处有罂粟种植,后举报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飞天大道与保税大道路口东50米处非法种植罂粟。2016年5月20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袁某某种植的罂粟活体1628株。2016年5月24日上午,袁某某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禄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罂粟活体1628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时至今日,罂粟所谓的“保健药用价值”在民间仍被以讹传讹,导致部分法制观念淡漠的群众时有种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罚制裁。

关键

走私制毒物品;国际协作

7

徐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接受他人指示,在南京市浦口区成立南京宝志祥贸易有限公司,并通过上海谷瑞有限公司与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草甘膦助剂(4204A)货物销售合同。上海谷瑞化学品有限公司将南京太化200升装的4204A分装后,运往徐某某指定的上海华宇仓库,后通过上海申伟国际货运公司出口至捷克。徐某某于2012年7、8月份、2013年4、5月份、2013年8、9月份先后三次向上海华宇仓库运送跟上海谷瑞化学品有限公司包装相同的违禁化学品,混装在装有正规草甘膦助剂的集装箱中出口,先后共计出口违禁化学品17吨。

2014年3月4日,一名俄国男子在波兰格但斯克被捕,其随身携带约200升的1-苯基-2-丙酮(易制毒化学品),后在其中的一处寓所的仓库查获1-苯基-2-丙酮样品计量6907升。根据纸箱的外包装发现来自中国,出口公司为南京宝志祥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经波兰司法刑事化验中心对查获的液体进行了鉴定,液体样本1A到345中含有BMK(苯基丙酮)。从检验结果推断,1-苯基-2-丙酮共计6900升。后南京警方在上海华宇仓库查获徐某某堆放的53桶跟波兰查获包装相同的不明液体,并于2015年12月16日在宁波抓获徐某某。经鉴定,上述53桶不明液体中均检出1-苯基-2-丙酮成分。

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交接、取证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的合作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国际协作从外方获取的涉案货运单据、审讯笔录、实物照片、鉴定报告、开箱检查过程等证据资料等进行转换,确保了取证的合法性。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国际间的协作提供了有益的样本和经验。

关键

贩卖、运输毒品;母女亲情

8

颜某某、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其母被告人颜某某共谋从被告人孟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供马某贩卖。后颜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孟某某,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并与孟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2万元的价格向孟某某购买海洛因500余克及“黄皮”若干。2015年3月23日8时许,颜某某乘车至事先约定的安徽省合肥市与孟某某见面交易,颜某某将购毒款交给孟某某,孟某某将藏有毒品的方便面纸箱交给颜某某。

当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浦口区长江隧道收费站将返宁途中的颜某某抓获,在其乘坐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572.577克。后民警将马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48.33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净重12.63克、可卡因共计净重0.116克、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共计净重7.358克、氯胺酮共计净重5.861克;在颜某某住处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308.239克。

另经查,2014年6月28日以来,被告人马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本市秦淮区文安街开设游戏机室,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安排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通过现金结算方式公开对外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7月13日至16日间,被告人马某分三次自该游戏机室取走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2014年7月16日,民警在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马某及参赌人员12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34台,并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444万元。

2016年6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马某成长在一个父母离异的家庭环境中,母亲颜某某出于对马某的强烈亏欠感,对女儿过度宠溺而忽视教育,导致马某在成年后便染上毒品,颜某某也曾出钱让马某去戒毒。然而,马某在戒毒过程中却结识了新的“毒友”,反而越陷越深,吸食毒品量不断增大,甚至染上了艾滋病。此时的颜某某不仅没有将自己的女儿引出歧途,反而慢慢被自己的女儿拖下深渊,接受了马某以贩养吸的现实,从代为帮马某保管毒品到参与帮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最终也让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们,为人父母,对子女爱的表达,绝不是毫无底线地满足其全部要求,而是要为子女营造健康向上的家庭环境,让子女能明辨善恶、走上正道。

最后,小检还是要不厌其烦的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6月26日,和检察官一起向毒品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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