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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合知产|莫让“吃盔”变“吃亏”

编辑丨黄怡

责编丨陆慧

朋友,你吃过锅盔吗?

“嘎嘣脆”的外皮

在口中迸发出来的美味馅料

独特的口感

使锅盔成为风靡古今的传统风味小吃

今天,检察官给大家讲一个

“吃盔”却让背后的餐饮公司“吃亏”的故事

主角不是锅盔

而是锅盔外面的包装袋

.来自企业的求助

小甜锅盔(化名)是夕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名)旗下的知名锅盔品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200余家直营店,1000余家连锁店。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明确要求,店内只能使用从总部购买的印有锅盔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2019年,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现,多家加盟店购买包装袋的数量大幅下降,但营业收入却并未减少。

经调查发现,原来,这些加盟店是向他人购买了印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由于外包装袋都是总部指定公司生产的,所以餐饮公司认为有人在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印刷带有锅盔商标的包装袋对外销售。因对这件事无能为力而一筹莫展的餐饮公司,通过相关的宣传报道,想到了向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2020年7月14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了餐饮公司反映的情况,并通过研判认为,侵权人可能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便将该线索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8月22日,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在山东省被刑事拘留,公安还在现场查获2万余个印有锅盔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

.贩售假包装袋的兄妹

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餐饮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注册了锅盔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并了解到餐饮公司鉴定后认为,刘某生产的包装袋与正版在外观上是一模一样的,只有纸张厚度和内部涂层不一样。通过讯问两名被告人,检察官得知,刘某和刘某某是兄妹关系。2013年前后,刘某开了一家印刷厂,专门生产食品用包装纸袋。2019年秋天,刘某听说岳父开的印刷厂不办了,就向他租借了使用的厂房,把自己的印刷厂搬了过去。工厂主要由刘某负责经营管理,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没有食品包装袋的生产许可。

刘某

如果有客户提出资质方面要求,我就会出示一份要来的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糊弄过去,实际上我和该公司并无任何关系。

而他的妹妹刘某某则通过在大街小巷寻找商铺,或是联系在APP上找到的商铺的方式,来为哥哥招揽生意。

发给客户的生产现场照片

两名被告人交代,在花钱让网络公司进行宣传后,刘某就接到了自称锅盔店的人打来的电话,问能不能做锅盔包装袋。同时,刘某某也介绍客户给他。于是2019年起,刘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印刷带有锅盔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并对外销售。有的客户全款支付,也有的先支付定金,刘某某将客户的样式和数量等需求、收货地址发给哥哥后,刘某会将生产现场视频发给客户,客户再支付尾款,最后通过物流交付给客户。发货后,刘某再把快递单图片发给妹妹,刘某某收到货款后,再按照约定的比例把哥哥的份额打给他。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销售非法制造的印有锅盔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袋141万余个,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共谋,刘某负责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外包装袋,刘某某负责介绍客户并销售,非法印刷数量达140万余件,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故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除了食品的制作工艺以外,注册商标也是重点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小小的一个包装袋,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生产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务必要获得许可和授权才能进行,否则不仅让知识产权受侵害方“吃亏”,更让自己“吃亏”。

供稿:徐汇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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