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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民营书企产业链及相关行业监管体制

一、民营书企产业链

在我国图书出版发行本身具有较长的产业链,但从目前的国家政策来看,民营图书公司仅涉及图书出版产业链的部分环节,具体见下图所示:  

注:上图蓝色部分为一般民营图书公司所参与的业务环节 

出版是图书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尚未向民营企业开放新闻出版,为此,民营图书企业普遍的经营模式是:与出版社合作,向出版社提供图书内容;从出版社购进所出版的图书,从事图书发行、批发和零售业务。

在图书出版产业链上,一般民营图书公司具体涉足的业务环节包括:

1、在内容和原材料供应环节,以图书内容提供商的角色,从事图书内容选题、策划与排版编辑,向出版社提供图书内容;同时为保证图书的纸张质量进而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图书印制的纸张也可以自行采购,委托给印刷厂印刷。

2、在图书发行环节,以图书发行商的角色,销售所出版的图书,从事图书发行业务。

3、在图书零售环节,即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图书零售业务。

二、相关行业监管体制

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行业监管包含意识形态监管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

1、意识形态监管——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新闻出版发行行业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行政监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发行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3、对教材、教辅的监管——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局

教材与教辅材料是新闻和出版业中较为特殊的图书种类,该类图书的出版还涉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教育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负责制订统一的新课程标准,对教辅编写进行指导,并对教辅定价、征订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委托印刷单,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等活动。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需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14年1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审批职责,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非公有资本、外资的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及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政策文件,非公有资本、外商投资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产业的规定如下:

A、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领域。

B、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C、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D、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E、禁止外商投资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F、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规定,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提出,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1)选题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

根据《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新出图[1994]387号)和《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143号)等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保证重点图书、合理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省级新闻出版局、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管理并分配。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3)印刷及复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发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2号)。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生产单位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3、图书“制版分离”改革试点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自此,图书“制版分离”改革逐渐提上日程。2016年上半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江苏、北京、湖北等地设为“制版分离”改革试点。2016年6月末,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了《北京市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北京市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了《江苏省图书制作和出版分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目前这些试点文件仅在内部讨论,并未公开,网络公开资料暂未能读取文件内容。

(本文为念桐咨询“学海无涯学习小组” 高崇宜、张苏艳、李义的学习笔记。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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